关于公开征求 《九江市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0 12:38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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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0-12-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67000
  • 责任部门:

为了加强九江市防空地下室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九江市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oyou2021@126.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九江市濂溪区怡康路1号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九江市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九江市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依法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建筑物。

第三条  依法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使用。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应急管理、住建、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空地下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人民防空要求,编制城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人民防空设施配置要求,提出开发地块防空地下室建设控制指标,包括工程类别、建设规模、连通联建等。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制定土地出让(划拨)方案时,对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部门的意见,在地块出让(划拨)规划条件中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控制要求,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应修建防空地下室要求不明确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用途应以停放小型机动车为主,做到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和谐统一。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全部建设内容。人防区域的地面处理、人防车位划分、编号及车辆出入引导标示等的建设标准不能低于周边普通地下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平时遇突发情况或演习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依法配建的平时用作停车位(包括其他用途)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不得出售、附赠或以其他方式变相买卖,不得擅自租赁。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告防空地下室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应当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租金用于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补贴平战转换费用及其他。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平时由人防主管部门优先委托该物业管理区内经住建局备案的物业服务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使用管理、安全管理、保养维修等工作,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并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由人防和住建部门监督按规定即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变更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区物业项目进行承接查验的同时,对防空地下室及其用于停车的车位数量、位置以及配套设施等同时进行承接查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租赁防空地下室人防停车位时,应当公示地下室平面图,标明防空地下室区域、人防停车位编号及数量、租赁方式、租金标准、制式人防车位租赁协议文本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位的,租赁价格和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人防等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费是指用于防空地下室停车区域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保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第十六条    人防车位应当优先租赁给住宅区内业主,租金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拟出租停车位数量,少于要求租赁地下停车位业主的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确定租赁户,每户业主限租一个停车位。满足了住宅区内业主的租赁需求后仍有多余人防停车位的,可租赁给住宅区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车位(包括及其他用途)租金试行专户管理。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下设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分户、人防设备维修更新分户),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统一存入专户,其中50%转入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分户,50%转入人防设备维修更新分户,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人防部门、开户银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使用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防空地下室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防空地下室,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具体负责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 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计划和组织工作。对防护(化)设备的维修应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实施。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申请,经过监管程序后从该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资金专户中列支。资金管理办法由人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八)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齐全,完好无损。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引入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企业参与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建立智能化管理平台,推进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人防部门每年应安排经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检查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售、附赠或以其他方式变相买卖、擅自租赁人防停车位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每个停车位,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将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租金管理等纳入九江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