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8 21:3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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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7-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060
- 责任部门: 市人防办
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九人防办字〔2022〕27号
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
为深入推进人防工程建设“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市人防办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防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人防质监站受市人防办委托,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自2022年9月1日起,各县(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人防办组织实施(含受理和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直至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全过程),并接受九江市人防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柴桑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市质监站负责监管。
3.2022年9月1日以前在市人防质监站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建设项目按(九人防办字〔2020〕4号)文件要求执行,仍按照原先的质监管理模式继续完成质监工作。
4.各县(市)人防办要加强与市人防质监站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与县(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承接和衔接工作,做到工作不断档、标准不降低,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转型,平稳过渡。
5.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以上或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五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按省人防办赣人防发〔2016〕17号文件执行,由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6.各县(市)人防办要配齐专业人员和相关设备,确保如期担负起本辖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质量标准、监督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质量监督服务。
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