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9 22:02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10-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065
  • 责任部门: 市人防办

九人防办字〔20224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人防行业从业市场环境,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办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设计、图审、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重点抽查在建人防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关联从业行为及质量行为。

二、检查时间

20221020日至1230日。

三、检查方式

(一)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按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今年我办的6项双随机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以项目为抽查对象,人防办、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针对被抽到的项目对各自的检查事项进行联合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均由市监局工作人员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

1.对人防设计、图审企业,重点检查人防项目设计的质量,检查组直接调取人防工程施工图图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2.对人防监理,重点检查人防项目的实体质量,检查组到项目工地现场检查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及质量行为。

3.对人防防护设备、检测企业,以项目工地和企业驻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防护设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复核检测企业的检测成果;防护设备、检测企业的其他从业行为。

4、对人防防化设备企业,通过系统查验和外观检查方式检查过滤吸收器质量。如果被抽查的项目过滤吸收器尚进场,由检查组延伸抽查另外一个项目的过滤吸收器。

(二)此次执法检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人防检测机构和人防专家参与检查。

(三)检查采取临时通知的方式,到项目工地或企业驻地实地检查企业的从业行为及质量行为。现场检查结果由检查组组长、受检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受检单位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检查人员应现场进行复核,确保检查结果真实有效。

四、有关要求

此次执法检查坚持执法不扰民和监管不缺失相结合的原则,不妨碍受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要佩戴执法证件,牢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检查,公平公正、据实记录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将检查结果上传至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检查组在执法过程中落实廉政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人防从业企业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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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防从业企业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内容

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1.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转包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行为;

6.是否存在因设计原因导致人防工程产生质量问题,影响平时、战时使用功能且难以整改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文件(图纸)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行为;

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1.是否存在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的行为;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行为;

4.是否存在通过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1.是否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与被监理项目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特定利益关系的情况;

3.是否存在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更改项目监理组成人员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6.是否存在具备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承担5个以上(不含5个)项目总监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8.是否存在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现场项目监理人员未及时按规定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的行为;

9.是否存在人防工程施工图未经专业审查机构审查或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即开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行为;

10.是否存在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职责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1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总监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的行为;

1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

1.是否存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的行为;

2.是否存在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的行为;

3.是否存在直接采购其他企业成品套牌销售安装的行为;

4.是否存在将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分割转包给其它企业生产销售安装的行为;

5.是否存在强行将通风系统与防护设备捆绑销售安装的行为;

6.是否存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按时、不到位的行为;

7.是否存在生产、安装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构件、伪造产品生产安装记录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记录和报验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未到场行为;

10.是否存在无故拖延项目工程施工工期,造成建设单位工期延误的行为;

11.是否存在拒不配合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五、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是否存在强行捆绑承揽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检测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行为;

3.是否存在划片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规范、标准检测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设备检测的行为;

6.是否存在要求被检测单位为其承担应由其自身支付费用的行为;

7.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