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9 12:3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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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4-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99
- 责任部门: 工单运维组
各市、县(区)国防动员办(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 通局,省国防动员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
2008年12月1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了《关 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 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试行)》(赣人防办发[2008]102号),对规范我 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发挥了较大作用。为适应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经 研究,对赣人防办发〔2008〕102号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赣人防办发[2008]102号文件 即行废止。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 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 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 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 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 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 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 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 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 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 超过6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 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 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 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应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 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 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的,且危害后果已经消除的。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 关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 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 情形的。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 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 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在 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 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情节较重 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 为的;
(五)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证据或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的;
(七)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监督检查的;
(八)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人民防空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 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先抛开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 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重情节,在 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时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建议不予行 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 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办案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 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审核机构要审查是否说明理由并附 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 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或者建议办案 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 的,审核机构应将案件提交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 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办案机构和审核 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机关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拟处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拟不予行政 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提交机关办公会 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 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 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 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 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 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行 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人 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 简称《细化标准》)。
《细化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 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报同级政 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细化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 限数。
第二十条 由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办法》中行政处罚部分已全面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内容,《细化标准》只对《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行政处罚进行 细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 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
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 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 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 以1万元罚款;
2、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 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罚款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 以10万元罚款。
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 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不良 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 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 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 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 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 标准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 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 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 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重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面积在600平方米以 上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 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 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 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 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10万元以下 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对个 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 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6、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 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 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
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 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 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 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内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 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时间在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 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时间在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时间在120天以上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4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阻挠2次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阻挠3次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阻挠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成果的,对个人处以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 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排入恶臭气体、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 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排入有毒气体、有毒水体或者倾倒有毒废弃物的,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个人处以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