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人防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行风、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来抓,做到了以公开促廉政,以公开增合力,以公开树形象,从而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概述
2016年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总要求,以“准军事化建设”目标为抓手,本着建设“勤政、透明、高效、廉洁和服务型”机关的原则,扎实开展了九江人防信息公开工作。
1.领导重视,确保人防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办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九江人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宣、人秘科具体抓落实的总要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严肃性、权威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形成了科(室)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
2.多渠道公布人防信息,确保公众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一是充分利用人防网页发布信息,及时更新改版网页内容;二是利用市行政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人防法律政策咨询,公布行政许可审批办结结果;三是充分利用《九江人防网》、九江人防微博、九江人防微信公众号、《九江新闻网》、《九江日报》、九江广播电台、九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将人防的重大活动、日常工作动态、新闻、人防法律法规等刊登公开。
3.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活动,不断增强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水平;2016年,我办派人参加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办举办的有关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专题培训班。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内涵,便于日常操作。
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办党组始终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经常抓、抓经常,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主动公开了领导的基本情况,公开了各项办事制度、公布了行政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公布了办事电话号码以及监督电话;利用报纸、橱窗向社会公布了《九江市人防办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九江市人防办向社会公开承诺》,制作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流程图》;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橱窗,制作了办事程序指南小册子;利用九江人防网、九江人防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相关信息。严格按保密法的要求,全年公布的政府信息涉及机构简介、科(室)职责、人防动态、法律法规、行政审批、重要新闻、通知公告等。
2016年度,我办信息公开共516条,其中:
(一)主动公开信息514条,包括:1.通过政府公报公开数1条(为9.18试鸣公告);2.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国九江网”公布数29条; 3.通过“九江人防网”公开信息187条; 4.在九江人防微博发布信息263条;5.在九江人防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34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1次。2016年9月22日,我办副调研员唐贵平带领行政许可服务科、工程科、指挥通信救援科、法规宣传教育科负责人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十二五”期间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成就,在2016年5月13日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上,九江市被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表彰为“全国人民防空先进城市”;认真负责地解答了记者及市民提出的人防工程、“9.18”防空警报试鸣、如何防灾减灾、人防宣传教育进学校等问题。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答复“中国九江网网民——我为九江献一策”(湖滨翡翠城居住小区业主投诉开发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事项)1条
三、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6年,我办严格按照国家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收缴人防费,做到了应收尽收,没有减免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未发生针对市人防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投诉、行政复议案,也未发生针对市人防办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6年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信息公开内容还不够及时,内容不多,信息发布的形式单一。
2017年我办信息公开工作将进一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抓好落实,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网站的维护管理力度,信息公开的内容还要进一步加大,把老百姓切实关心的事情及时、准确地公开,做到内容更新及时,公布内容全面;二是进一步拓展发布信息公开途径,切实推进我办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三是积极参加政府的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016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统计说明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523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业务受理及办理情况、咨询解答、便民手册发放等不列入统计,其大于(二)各分项,同时小于分项之和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以法制办审核备案数为准,由政府办填报,其他部门不作统计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以法制办审核备案数为准,由法制办填报,其他部门不作统计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514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 |
以印发的政府公报为准,由政府办填报,信息报送部门报送数列入本部门统计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9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63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4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87 |
业务受理及办理情况、咨询解答、便民手册发放等不列入统计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1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
以宣传部统计口径为准,回应责任部门列入本部门统计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1 |
以本级新闻办统计口径为准,发布责任部门列入本部门统计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新闻办统计本级政府领导参加次数,其他部门统计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次数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以政府网站为准,参加上级访谈的可列入本级统计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信息办统计本级政府领导参加次数,其他部门统计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次数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以公开发布为准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以官方微博微信回应为准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问题咨询、政策解答不列入统计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1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为下列4项之和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为下列2项之和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1 |
为下列1、2、3、4、5、6、7、8项之和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为下列6个分项之和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仅限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列入受理单位(本级政府法制办和上级行政部门)部门统计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仅限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以本级法院口径为准,不列入部门统计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仅限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举报投诉,以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书面转办件为准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
万元 |
2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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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李文豪 |
审核人:唐贵平 |
填报人:吴勤华 | |
联系电话:2016220 |
填报日期:2017年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