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11 13:1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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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2022-01-11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38207
  • 责任部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各种类型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合理确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拟稿人在起草文件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在公文签发单上勾选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门负责人审核文件同时应对该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可公开的文件签发后,拟稿人应及时将两份加盖公章后的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文件提供给办法宣科上网发布;

(二)负责对本部门的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及时对本部门的信息进行更新;

(四)负责对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和答复工作。

第四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给办法宣科发布。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完整、便民的要求。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未经保密检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拟稿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完成,发布、归档由办公室完成。

第十一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一)本办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人防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四)人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

(五)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人防防护产品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有关人防的工作动态;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和归档由办公室完成,承办和答复由各相关部门完成。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法宣科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后,办法宣科负责人再次审查并交专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在系统内部运转的各类公文,向上级政府及其政府机关呢报送的各类公文,内容不属于最后结论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

(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联系及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