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九江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21-07-19 【字体:

为加强九江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九江市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oyou2021@126.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九江市濂溪区怡康路1号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九江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九江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汽车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或其他租赁使用的租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人防主管部门书面委托人防工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该人防工程的车位出租、租金收缴、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监管职责区分】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登记备案和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登记备案和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本级人防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履行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银行负责协助人防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搭建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平台,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五条【车位租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承租人签订制式《人防地下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人防车位位置、数量、租金、停车管理费、平时使用费及租赁方式方法等情况。

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可以申请使用小区人防车位,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并按约定缴纳租金。

第六条【租金入账】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所在地一家银行开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专户(下设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分户、人防设备维修更新分户)。收取的人防车位租金统一存入专户,其中50%转入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分户,50%转入人防设备维修更新分户,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七条 【信息管理】 建立人防车位租金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人防车位专户信息纳入人防工程信息系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或相关银行应于交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录入交存信息。

第八条 【日常维护资金使用范围】 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一般设备设施、人防标识标注、平战转换构件等的零星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二)主体结构渗漏修补;

(三)人防工程地坪、侧墙和顶板装饰局部修补翻新;

(四)与普通地下室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分摊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其他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需要使用的。

第九条 【日常维护资金使用】 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户资金的,应制定年度维护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单项维修完成后资金应由银行受托支付至维修单位账户。分户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条【维护更新资金使用范围】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账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因安全性问题的局部加固改造;

(二)人防工程通风、消防、技防、电气和给排水系统老化后的整体更新;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防化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的更换;

(四)其他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需更新改造的;

(五)其他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维护更新资金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防工程维修更新分户资金由人防部门监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人防工程维修改造审批申请,申请资料需附改造施工图及审图单位的审核报告、工程预算;

(二)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将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价建议)、竣工图纸等材料报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步在人防工程信息系统录入备案信息;

(四)支取维修资金;

   (五)由银行受托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维护更新资金使用】 人防工程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的,备案资料应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或审价建议。

第十三条【结余处理】 日常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分户资金扣除当年合理支出后,结余部分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户滚存使用,剩余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部分,可按约定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人防设备维修更新分户资金当年未使用部分和租金存储利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维修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应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责任人变更处理】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立即向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人防车位租金专户交存、使用和结余情况,经住宅小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新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接替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将专户结余资金划给新责任人。

第十五条 【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状况检测和维护保养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承担,费用可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分户资金中列支,专业机构可在人防办公布的企业目录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监督方式住宅小区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可实时查阅人防车位租金收缴情况,定期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目清楚、收支规范。

第十七条  【账目公示】维护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人防工程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诚信管理】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和租金监管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不少于1次对辖区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租金不交存专户的、收支不规范的;

(二)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防车位出租代理的;

(三)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专户的;

(四)挪用、侵占租金的;

(五)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责任的;

(六)瞒报、虚报租金使用结余款项的;

(七)其他违反租金交存、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