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5 19:54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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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国动办字〔2025〕3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6-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612
  • 责任部门: 中国九江网

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机关各科室、维管中心:

现将《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防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良好局面,提升人防本质安全水平,依据《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工作的通知》《九江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原则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和举报,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监管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

理的,可以向市人防主管部门举报。

(四)分级负责。全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二、举报范围和内容

(一)举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内容

1.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冷库等;

2.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在人防工程内的功能房间、口部区域停放或者违规充电,在平时功能设计为汽车库、仓储、活动室等人防区域内私拉电线充电;

4.向人防工程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5.侵占、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或在人防工程内部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尤其是用于“九小场所”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举报渠道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

(一)电话:0792-2187378(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值班室)、0792-2186212(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0792-2186210(九江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心)

(二)信函、来访地址:九江市濂溪区怡康路1号

(三)邮箱:17679129859@163.com

四、举报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接受举报的部门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市国防动员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给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四)市国防动员办可以直接核查下级管辖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给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不属于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三)无明确举报对象、事项以及事实不清楚的;

(四)向承担人防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举报前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受理的。

六、举报奖励

(一)奖励标准。事故隐患经核实确认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般事故隐患,每条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重大事故隐患,每条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奖励方式。举报奖励按照“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在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或等值奖励物,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证书、新闻宣传等。

七、权益保障

举报事项相关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制度由九江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